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38號原 告 順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甲○○之住所為「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85巷8 號」,惟本院依該址送達結果,卻經 郵政機關以「應受送達處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