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38號原 告 順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甲○○之住所為「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85巷8 號」,惟本院依該址送達結果,卻經郵 政機關以「應受送達處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8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該裁定已於94年8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本裁定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楊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