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8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宇堂律師 參 加 人 科立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1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蔡朝安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文玲律師 張逸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