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原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沈明欣律師 詹聰哲律師 被 告 川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蔡正廷律師 複 代理 人 汪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