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4號聲 請 人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1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蔡亦鈞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94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1 │展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商業銀行永和分│93年8月15日 │435,32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