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4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4176號債 權 人 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 支票超過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利息部份之聲請駁回。 本件就票號0000000 支票超過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利息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 及0000000 支票遲延利息應分別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及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算,債權人就超過部份利息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