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7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7161號債 權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峻電器工程有限公司、丙○○即奕天工程行、尚邦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部分及附表編號1 至2 之債務人尚邦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部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分別自付款之提示日即各退票日(如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所示)起算,又票號0000000 、0000000 之支票,債務人尚邦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非支票發票人,債權人就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期限,故債權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尚邦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已喪失追索權,所為聲請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5年度促字第77161號│ ├───┬─────────┬───────────┬───────────┬───────────┬───────────┤ │編 號│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債 務 人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95年9月30日 │246,530元 │95年10月18日 │百峻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 │ ├───┼─────────┼───────────┼───────────┼───────────┼───────────┤ │002 │95年10月10日 │425,250元 │95年10月18日 │丙○○即奕天工程行 │0000000 │ ├───┼─────────┼───────────┼───────────┼───────────┼───────────┤ │003 │95年10月25日 │388,650元 │95年10月31日 │百峻電器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 │ │ │ │ │ │、尚邦機械工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甲○○ │ │ │ │ │ │ │ │ │ ├───┼─────────┼───────────┼───────────┼───────────┼───────────┤ │004 │95年11月5日 │213,750元 │95年11月6日 │百峻電器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 │ │ │ │ │ │尚邦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甲○○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