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2號原 告 l○○ 樓 m○○ 樓之1 k○○ 樓之2 B○○ 樓之8 x○○○ 樓之1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丑○○ 原 告 曉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o○○ 原 告 R○○ 樓之4 H○○ 樓之5 n○○ 樓之6 丙○○ 樓之7 卯○○ 樓之8 曉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0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1 法定代理人 丑○○ 原 告 辰○○ 樓之12 酉○○ 樓之14 V○○ 樓之15 映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g○○ 原 告 三陽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S○○ 原 告 通航國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R○○ 原 告 甲甲○ 樓之10 s○○ 樓之11 戌○○ 樓之13 j○○ 樓之15 光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6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G○○ 原 告 v○○ 樓之4 壬○○ 樓之7 天○○ 樓之8 太郁企業有限公司 樓之10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e○○ 原 告 勤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1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長益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宙○○ 原 告 E○○ C○○ D○○ p○○ 樓之03 擎翔實業有限公司 樓之4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 原 告 甲丙○ 樓之5 寅○○ 樓之6 宇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7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T○○ 原 告 N○○ 樓之9 A○○ 樓之10 徐台華 樓之11 通航國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2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R○○ 原 告 J○○ 樓之13 玄○○○ 樓之16 宇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T○○ 原 告 u○○ h○○ y○○ 甲○○ 樓之5 堡順實業有限公司 樓之7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t○○ 原 告 z○○ 樓之8 巳○○ 樓之10 未○○ 樓之11 甲乙○ 光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2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亥○○ 原 告 祥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3 法定代理人 i○○ 樓之15 原 告 台灣區拉鍊工業同業公會 子○○ 樓之4 敏程科技有限公司 樓之5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甲○○ 樓之6 鍾永峻 樓之7 d○○ 樓之9 強森家電有限公司 樓之11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r○○ 樓之13 告 毓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6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P○○ 原 告 X○○ 樓 U○○ 樓之1 b○○ 樓之2 Y○○ 樓之6 午○○ 樓之10 M○○○ 樓之14 W○○ 樓之16 癸○○ 樓 新漢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宇○○ 原 告 辛○○ 樓之3 Q○○ 樓之4 奕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6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I○○ 原 告 a○○ 樓之9 O○○ 樓之10 東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4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f○○ 原 告 L○○ 樓之15 今鼎有限公司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Z○○ 原 告 在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 原 告 地○○ 樓之2 F○○ 樓之3 汎得有限公司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新漢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 原 告 c○○ 樓之9 w○○ 樓之12 q○○ 申○○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具狀補正訴訟代理權之欠缺,及起訴程式之欠缺,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民國95年5 月10日所提出之起訴狀乃係由訴訟代理人陳明宗律師具名(原告本人均未具名),惟未提出委任狀,其訴訟代理權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傅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