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742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關 係 人 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魏德福」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