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一)字第2號原 告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 告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李文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原告之新型第197092號封口導引式表面黏著彈片及新型第193744號線材固定裝置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者,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90條第1項、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新型第197092號封口導引式表面黏著彈片及新型第193744號線材固定裝置,經被告舉發,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有該局95智專一(二)15043 字第09540836270 號函可稽,依上開專利法規定,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裁定停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