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一)字第4號原 告 甲○○ 丙○○ 被 告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起訴狀尾頁具狀人欄部分之簽名或蓋章。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