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1號原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之系爭專利於起訴前即經第三人日商阿爾普士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提起舉發案,復另有4 、5 件舉發案仍在審定中,倘第三人所提舉發案成立,系爭專利權將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本件訴訟即失爭執之基礎,而認上開專利舉發案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1 月22日裁定命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日商阿爾普士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原告所有第169840號新型專利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原告於97年10月3 日業已提出第三人日商阿爾普士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舉發案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8 月20日專利舉發審定書1 份,且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其停止審判原因消滅。」。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