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4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94號原 告 浩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呂月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採購憑單第8 條約定:「因本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採購憑單一件為證,則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