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79號原 告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西德有機化學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所簽訂之委託製造契約書、訂購確認單、出貨單,請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而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依法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依前揭委託製造契約書第7.4 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任何民事爭議,經友好協商未獲解決者,甲、乙雙方(即本件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官 楊千儀 法?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