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24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德鞋業有限公司 樓現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現應受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參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原告於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11,094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民國95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813,492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華德鞋業有限公司(下稱華德公司)於94年9 月8 日邀同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華德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借款、票據、墊款、保證等一切債務,在本金新台幣1 千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簽具約定書、保證書交原告收執。 ㈡、被告華德公司自94年9 月1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 筆共計 300 萬元(各筆借款之本金及借款期間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按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6 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華德公司對上開借款,除部分清償外,尚積欠原告本金共1,813,492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償還,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6 條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影本各1 份、原告基準利率表影本1 紙、借據影本、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各4 紙等件為證,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官 周舒雁 法?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美雲 ┌────────────────────────────────────────────────────────────┐ │附表一:(單位:新台幣) │ ├──┬───────┬───────┬────────┬─────┬─────────────────┬────────┤ │ │ │ │利 息 計 │利 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借 款 期 間 │ │編號│ 原 借 金 額 │尚 欠 本 金 │ │ ├────────┬────────┤ │ │ │ │ │算 期 間 │(年利率) │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 個月部分│ │ │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 ├──┼───────┼───────┼────────┼─────┼────────┼────────┼────────┤ │ 1 │ 1,000,000元 │ 846,279元 │自民國95年3 月16│6.39% │自95年4 月17日起│自95年10月17日起│自94年9 月15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95年10月16日止│至清償日止 │至97年9 月15日止│ ├──┼───────┼───────┼────────┼─────┼────────┼────────┼────────┤ │ 2 │ 1,000,000元 │ 846,279元 │自民國95年3 月16│6.39% │自95年4 月17日起│自95年10月17日起│自94年9 月15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95年10月16日止│至清償日止 │至97年9 月15日止│ ├──┼───────┼───────┼────────┼─────┼────────┼────────┼────────┤ │ 3 │ 500,000元 │ 60,467元 │自民國95年4 月29│6.00% │自95年5 月30日起│自95年11月30日起│自95年2 月15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95年11月29日止│至清償日止 │至96年2 月15日止│ ├──┼───────┼───────┼────────┼─────┼────────┼────────┼────────┤ │ 4 │ 500,000元 │ 60,467元 │自民國95年4 月29│6.00% │自95年5 月30日起│自95年11月30日起│自95年2 月15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95年11月29日止│至清償日止 │至96年2 月15日止│ ├──┼───────┼───────┼────────┴─────┴────────┴────────┴────────┤ │合計│ 3,000,000元 │ 1,813,492元 │ │ └──┴───────┴───────┴─────────────────────────────────────────┘ ┌────────────────────────────────────────────────────────────┐ │附表二:(單位:新台幣) │ ├──┬───────┬───────┬────────┬─────┬─────────────────┬────────┤ │ │ │ │利 息 計 │利 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借 款 期 間 │ │編號│ 原 借 金 額 │尚 欠 本 金 │ │ ├────────┬────────┤ │ │ │ │ │算 期 間 │(年利率) │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 個月部分│ │ │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 ├──┼───────┼───────┼────────┼─────┼────────┼────────┼────────┤ │ 1 │ 1,000,000元 │ 846,279元 │自民國95年3 月16│6.39% │自95年4 月17日起│自95年10月17日起│自94年9 月15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95年10月16日止│至清償日止 │至97年9 月15日止│ ├──┼───────┼───────┼────────┼─────┼────────┼────────┼────────┤ │ 2 │ 1,000,000元 │ 846,279元 │自民國95年3 月16│6.39% │自95年4 月17日起│自95年10月17日起│自94年9 月15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95年10月16日止│至清償日止 │至97年9 月15日止│ ├──┼───────┼───────┼────────┼─────┼────────┼────────┼────────┤ │ 3 │ 500,000元 │ 459,268元 │自民國95年3 月16│6.00% │自95年4 月17日起│自95年10月17日起│自95年2 月15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95年10月16日止│至清償日止 │至96年2 月15日止│ ├──┼───────┼───────┼────────┼─────┼────────┼────────┼────────┤ │ 4 │ 500,000元 │ 459,268元 │自民國95年3 月16│6.00% │自95年4 月17日起│自95年10月17日起│自95年2 月15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95年10月16日止│至清償日止 │至96年2 月15日止│ ├──┼───────┼───────┼────────┴─────┴────────┴────────┴────────┤ │合計│ 3,000,000元 │ 2,611,094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