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5,744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6,56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95,744 元,尚不足新臺幣310,816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傅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