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 告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5日下午2 時 5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