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83號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人 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3 號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就上訴人甲○○部分為新臺幣柒拾萬伍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 二、就上訴人乙○○部分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