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原 告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普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依法已視為起訴。茲因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95年9 月21日以95年度補字第1062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繳納裁判費69,993元,該項裁定並於95年9 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宏哲 法?官 黃若美 法?官?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