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10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瑞芝 ┌─────────────────────────────────────────────┐ │股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10號│ ├───┬──────────────┬──────────────┬───┬────┬──┤ │編 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考│ │ │ │ │ │ │ │ ├───┼──────────────┼──────────────┼───┼────┼──┤ │001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 1 │ 643 │ │ ├───┼──────────────┼──────────────┼───┼────┼──┤ │002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 1 │ 54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