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程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95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程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7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事實欄、理由欄中關於「誠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程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另當事人欄中程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欄關於「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乙○○、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