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85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致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致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品致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事項卡抄本及陳明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 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