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745號債 權 人 台北科技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才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天才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