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 冠全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勞訴字第95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