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8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順昌事業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順昌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上開規定(公司法第103 條規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於民國95年11月27日被選任為順昌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順昌公司)清算人,於95年12月5 日就任,嗣於95年12月14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順昌公司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致公司清算事務未能於6 個月內清算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6年6 月5 日起展延至96年12月4 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