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06號聲 請 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尚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經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4666號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2,405,246 元之範為內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並提出本院民國96年12月12日板院輔96執全字第4666號執行命令影本1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627 號假扣押裁定,聲請本院執行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位於本院轄區內之財產,經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466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受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627 號假扣押卷核閱屬實,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