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月9日接奉本院95年度執全竹字第7621號假扣押執行命令,且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13269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96年2月7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板橋簡易庭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96年度板勞調字第7 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