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16號聲 請 人 禾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原名卓大朋 相 對 人 乙○○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萬元後,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四七八五五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六七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5年度執字第47855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度訴字第67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