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FB Gemini Limited、○○○、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 告 FB Gemini Limited(富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 告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訊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捌萬伍仟玖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