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戊○○ 被 告 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玖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貳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4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