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06號原 告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被 告 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