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39號上 訴 人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中華民國防火門協會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7年1 月29日96年度訴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87,871 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65,206元,上訴聲明第3 項部分則屬於為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 項,應徵上訴之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上訴之裁判費69,706元(即65,206元+4,500 元=69,706元),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官?鍾啟煌 ?????????法?官?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