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67號原 告 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勝騰緩衝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尚有裁判費壹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