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81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96年7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靜 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許 清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