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大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293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洪惠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