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1號原 告 禾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卓大朋 被 告 乙○○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