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智字第10號原 告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傑儀律師 陳威如律師 黃慧婷律師 被 告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重智字第十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9 月3 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112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重智字第10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