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智字第10號原 告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 理 人 周兆龍律師 李傑儀律師 陳威如律師 被 告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記載應由「臺北縣中和市○○路16號4 樓之5 」,更正為「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3 號1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