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甲○○○○○○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智字第11號原 告 甲○○○○○○ ○ t, 法定代理人 乙○○○○○○○ t,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李傑儀律師 被 告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 謝智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 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肆拾參萬貳仟元。 聲請費用由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主張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規定聲請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等語,此經原告在本院受訊問時所承認,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