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揚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丁○○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八行關於「向原告借款0000000 元」記載,應更正為「向原告借款0000000 元(目前尚欠0000000元未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