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原 告 蘇郁惠 蘇郁晴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雲 原 告 蘇讚龍 蘇陳甚 張麗雲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被 告 劉兆祺 義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鏡培 訴訟代理人 湯新樑 被 告 陳俊安 告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芳如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17號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劉兆祺、陳俊安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96年交訴字第16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