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原 告 蘇郁惠 蘇郁晴 張麗雲 蘇讚龍 蘇陳甚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被 告 劉兆祺 義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鏡培 訴訟代理人 湯新樑 被 告 陳俊安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芳如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劉兆祺、陳俊安涉有過失致死犯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171 號刑事判決1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