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97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傅明華 ┌─────────────────────────────────────────────┐ │股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9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01 │ │ ├──┼──────────────┼──────────────┼───┼────┼───┤ │002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0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