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15號聲 請 人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0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5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官 楊千儀 法?官?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楊璧華 ┌─────────────────────────────────────┐ │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大漢酵素生│兆豐商業銀│96年1月20日 │62,190元 │0000000 │ │ │ │物科技股份│行股份有限│ │ │ │ │ │ │有限公司黃│公司板南分│ │ │ │ │ │ │春英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