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21號聲 請 人 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7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王苑琦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21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合作金庫銀│合作金庫銀│95年3月10日 │50,000元 │0000000 │ │ │ │行東新莊分│行東新莊分│ │ │ │ │ │ │行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