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22號再 抗 告人 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間因97年度抗字第122 號選任管理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