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8674號債 權 人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新台幣(下同)陸拾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 )請求超過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利息部分、就陸拾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 )請求超過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 、0000000 之支票遲延利息應分別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6年12月31日、97年2 月29日起算,是債權人就超過上述付款提示日利息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