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8674號債 權 人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方 債 務 人 阮聰仁 債 務 人 阮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