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 甲○○ 樓 以上上訴人與訊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127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