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3號原 告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陳凱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而無法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7 月10日對被告陳凱祥提起訴訟,惟被告陳凱祥已於起訴前之97年6 月30日死亡,除為共同被告即陳凱祥之妹乙○○所陳明外,並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被告陳凱祥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且屬無法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瑞芝